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印发了实施通知。《办法》自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范围及审查部门、规定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环境监理的有关内容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备案制度,并明确了环评文件编制及审批过程中各方的法律责任。如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公众和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规划编制机关未提交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办法》同时明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依法组织环境影响评价,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规划实施过程中未同步实施配套的环境保护措施的;无权批准、超越批准权限批准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批准规划草案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部《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推动环保部门环境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法律化和程序化,尤其对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的积极作用,保障环境安全,促进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环境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